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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救助

广州市流动救助服务工作指引

    为了规范流动救助服务的工作程序,减少街头的流浪乞讨行为,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广州市《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穗民〔2004〕37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穗民〔2005〕113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流动救助服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

(二)在本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三)在本市流浪乞讨的人员,特别是在《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中规定的严格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的人员。

二、广州市流动救助服务队(以下简称市服务队)由民政、公安、城管三个部门抽调25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于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市区分站。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组长4名;内勤1名。市服务队分4个工作小组,每小组有队员6-7名及护送车1台。负责市区重点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告知、指引、劝导、护送等工作,并对各区、县级市流动救助服务队进行指导、监督、协调。

    三、服务队应当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工作原则,贯彻安全第一、注意力度、分类管理、积极救助的工作要求,协调配合,热情服务。

四、开展流动救助工作前应召开业务碰头会,对近期流动乞讨人员的活动区域进行分析,由队长、组长布置任务,确定路线。组长缺席时,由队长指定代理组长。各小组由队长指定一名队员担任摄像员, 负责对服务队的工作情况进行摄影,注意记录下开展工作周围有代表性的建筑物。由各组长指定一名队员担任安全员,专职监管车内流浪乞讨人员及护送车辆的安全,一般情况下,安全员不能离开护送车辆。

五、出发前,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车灯、冷却液、汽油、润滑油、刹车、车窗等)。组长应检查工作所需的卫生用品(橡胶手套、口罩、消毒剂、洗手液、随车药箱)、饮用水、干粮、衣物等,若车况有碍或物品有缺,马上进行维修或补充。

六、工作期间,各队员(司机除外)需配戴橡胶手套,救助散发异味或有传染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时,要戴口罩或喷射消毒剂。

七、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队员应首先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根据情况提供饮用水、干粮、衣服等必需品,然后进行询问、劝导、告知并介绍可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无偿的多项援助。若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接受救助,安排其上护送车,护送至广州市救助管理站(萝岗站)。

八、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服务队填写《护送城市流浪乞讨儿童登记表》。未满6周岁或痴呆的,护送至广州市儿童福利院安置;聋哑或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护送至广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进行救助保护。

九、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有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分别对监护人、未成年人询问、调查,对情况不符或未成年人有被侵害嫌疑(被拐骗、拐卖、虐待、伤害的情况)的,由服务队公安民警联系属地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理,未成年人则按本指引第八条规定进行安置。

十、对女性流浪乞讨人员,应由女队员进行交流、沟通、搀扶等救助服务工作。发现有被侵害嫌疑(被拐骗、拐卖、虐待、伤害的情况)的,由服务队公安民警联系属地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理。

十一、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通知急救指挥中心(120)到场处理;对情况较为稳定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填写《广州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交接登记表》后,护送到广州市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

十二、对于扰乱公园、影剧院、娱乐场、市场、商场、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不听制止的,通知属地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理。

十三、对在机动车道上通过拍车门、擦车窗等方式乞讨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引导其离开机动车道,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不愿意接受救助的,通知属地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理。

十四、对以讨学费、生活费或路费、寻亲不成、家庭成员死亡或病患等理由进行乞讨的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不听制止的,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带回调查处理。

十五、对抢夺、偷窃公私物品、强讨强要的流浪乞讨人员,通知属地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理。

十六、对在市区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设施或在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进行乞讨又不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劝阻拒不离开的,通知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派员到场处理。

十七、对以摆摊、堆物方式进行乞讨,不愿接受救助,不听制止的,通知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派员到场处理。

十八、对在地面、墙壁乱写乱画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乞讨行为的,应及时制止,责令其改正。不愿接受救助,且拒不改正的,通知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派员到场处理。

十九、对在本市以干扰他人或不雅行为等方式进行乞讨又不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劝阻无效的,通知属地公安、城管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派员到场处理。

二十、工作中发生流浪乞讨人员无理谩骂、威胁或以暴力手段影响流动救助工作正常进行,应及时制止并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理,同时做好影像录音、现场笔录等证据的保存。组长立即上报情况。

二十一、流浪乞讨人员上车后,队员应询问他们的基本情况,并向对方宣传国家的救助管理政策以及对流浪乞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二十二、车辆行驶中,如发生流浪乞讨人员跳车、打闹、自残等情况时,司机应立即停车,由组长带1名队员进行处理,未受伤且不愿意接受救助的,可让其自行离开;伤势较轻的,由队员进行基本医疗护理,并继续执行护送任务;伤势较重的,立即通知急救指挥中心(120)护送到就近医院先行救治,并及时上报情况。

二十三、车辆行驶中,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癫痫、心脑病等发作的,司机应立即停车,队员疏导其他流浪乞讨人员下车,并及时上报情况、调派其他车辆进行协助。同时通知急救指挥中心(120)护送到就近医院救治,或直接护送至指定收治医院进行救治。

二十四、车辆行驶中,如发生交通意外,司机、组长应立即下车,检查车辆情况。后果轻微,服务队员及流浪乞讨人员逗留在车上,司机及组长马上进行意外事故处理;后果严重,队员应立即疏导流浪乞讨人员下车,并及时上报情况、调派其他车辆进行协助。

车辆行驶出现爆胎、冒烟、异味、火花等异常情况,司机应立即停车,队员疏导流浪乞讨人员下车。组长应立即上报队长、调派其他车辆进行协助。

二十五、护送车辆到达救助站后,队员要协助救助站工作人员一起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接待室,组长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流浪乞讨人员有特殊情况的,组长应与接收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交代清楚,并进行妥善处理。征求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意见后,方能离开。

二十六、交接后,司机应对车辆进行清理、消毒;队员要用洗手液或其它消毒用品清洗双手至少三十秒。

二十七、工作中发生任何重大突发性事件,组长均应立即向队长汇报,由队长上报市救助管理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十八、工作结束后,由队长召开小结会,对工作进行总结讲评。每周二服务队要举行全体会议,学习和传达上级领导的最新指示、要求,分析流浪乞讨人员活跃的场所、区域,总结过去一周的工作经验。

二十九、服务队每月二十五日要汇总各区、县级市服务队的流动救助工作情况,并对当月救助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市救助管理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十、本工作指引的解释权归广州市救助管理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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