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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述
机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56号首层
咨询电话:85649511
监督电话:38622432
对外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星期五至星期六: 上午8:30—11:30,下午不对外办公
二、组织机构人员设置:
婚姻登记处主任:陈雪芬
婚姻登记员:程伟 冯小芬 郭嘉
三、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4日颁布)
四、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范围及职责
(一)管辖范围
1、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和原在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居民的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登记;
(二)工作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3、签发婚姻证。
五、婚姻登记收费
(一)收费依据:
[1992]价费字249号、粤价[2001]98号
(二)收费标准:
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国内离婚登记每对9元:
补发婚姻证件每宗9元。
六、办事指南
(一)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军人提供本人的军官证(或士兵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离休干部荣誉证等)和《婚姻状况证明》(全国统一表格);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三张男女双方近期免冠半身彩色大一寸合影照片。
3、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3)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4)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1、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离婚;
(2)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3)男女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5)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军人提供本人的军官证(或士兵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离休干部荣誉证等)和离婚介绍信;
(2)本人的结婚证;
(3)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男女双方各提交二张一寸半身免冠单人彩色照片。
3、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办理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男女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申请离婚声明书》中“申请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3)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 “协议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协议书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补领婚姻证书
1、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2)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2、申请补领婚姻证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军人提供本人的军官证(或士兵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离休干部荣誉证等);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三张大一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二张一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彩照。
3、办理补领婚姻证书的程序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注: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书。 |